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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浪县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发布者:袁天德
    2016-12-20 15:37:56   转载

     

    古浪县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文章来源:编辑:admin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村级集体财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切实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村委会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村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第四条 县农牧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业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日常代理工作,在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开展村会计代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经管站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第二章  收支管理第七条  村级组织财务收支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村级组织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八条  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和有关规定,分村设立会计账簿,村报账员据实登记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账内统一核算。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主要包括: 政府拨款、财政补助收入;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利息等其他收入。向单位或个人的借、贷款资金也应纳入账务核算。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财政补助收入主要用于村办公经费等开支;“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其他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执行。村级实行零接待。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并建立大额开支包村领导背书审核制度。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白条入账。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应当为其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主管人员和代理会计印鉴。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和村委会班子的资金开支审批权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笔支出金额在500元以内的日常开支由主管领导审批;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班子集体讨论同意、主管领导签字;1000元以上的开支应由乡(镇)包村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审查后,按程序签批报账。单笔1000元以上的开支报账时须附会议记录,需要提供协议、合同、照片的须附协议、合同、照片。第十六条  村报账员用票据复印件记账,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以原始凭证记账。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固定资产购建、办公设施维护维修、差旅、交通、通讯、报刊订阅、邮电、水网电、取暖等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5000元以上、达不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进行询价;村干部差旅费补助标准参照《古浪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古办发〔2015〕4号)执行;村级电话费按固定电话的实际支出报销,不得报支个人电话费;村干部村内交通费实行定额补贴,每人每月50元;报刊订阅费应控制在每年600元以内;取暖费据实报销,一般控制在4000元以内。鼓励村委会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转账结算。严禁村级组织支付赞助费、个人礼金和各级政府未明文规定的奖金、补助等。第十八条  实行村级统一报账、集中会审做账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村报账员持本期发生的所有原始凭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会签盖章、村委会主管领导等审批签字后,到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核、审批、报销手续,代理会计对其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据实报销入账。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查后核销。对村级借款等债务,应视村集体经济能力,列出计划,逐年偿还。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村级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都应列为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第二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要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县经管站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第二十五条  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除国家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不得租赁、转让的)、集体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情形时,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五章  会计账簿、报表及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第二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各种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相关合同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六章  会计人员第三十一条  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代理会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报账员由村文书兼任,具体负责现金的收付、保管、日记账的登记以及原始凭证的传递工作。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第三十三条  代理会计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县经管站进行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第七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  村级集体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务公开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村民监督,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所有公开项目、内容,在公开前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保证公开内容真实可靠。第三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离任、被举报时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协助和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账簿凭证,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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